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中市旅館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相互合作,提高
工作效率,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中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中市中區三民路二段17巷8號。
第 二 章 任 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協助會員提昇就業服務相關法令知能及辦理相關諮詢研討與推展活動。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辦理飯店旅館服務相關從業人員之專業訓練
(職業訓練、在職訓練、職前訓練)。
十一、協助政府機關、學術及各事業單位辦理勞資聯誼活動、政令宣導、勞資問題專案
研究、就業服務促進之諮詢與專案及學術交流等研討工作。
十二、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七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從事旅館服務相關工作之勞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理
事會及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長審查准予入會。
第九條:會員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並應將退會情形提理事會報告之。另經
常會費或其他費用如為預收部分,本會應退還會員。
第十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時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會員
積欠會費及本會代收之勞健保費一個月以上,經本會以掛號信函通知限期繳納而
仍未繳納時,提報理事會通過先予停權及退保,再彙提會員大會通過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檢舉
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並函報主管機關
備查。(有關除名、停權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
務。
第十四條:本會設理事五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
員中年滿20歲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理事,另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監事。
第十五條: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並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並對外代表
本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並視業務繁簡設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組訓、福利康樂、總務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
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及理事長均為無給職,另聘任之會務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
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及理事長之任期每一任四年,理事、監事連選得連任,但理事
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本會視業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並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 五 章 職 權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監事職權如下:
壹、本會會員大會職權: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二、財產之處分。
三、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四、會員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
六、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七、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八、基金之運用及處分。
九、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十、集體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
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貳、理事會職權
一、處理本會會務。
二、執行其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之決議。
三、辦理會員入會、出會移轉事項及勞健保投保、退保等事項。
四、擬定工作計畫,籌集經費,編擬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六、指導基層組織之活動。
七、依照工會任務及會員建議案,積極推動會務。
八、依上級工會之規定推派上級工會代表。
參、理事長職權:
一、處理本會會務,並對外代表工會。
二、召集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並執行其決議。
肆、監事職權:
一、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列席理事會。
二、審查各種事業之進行狀況。
三、考察本會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四、其他有關監察之事項。
第 六 章 會 議
第二一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
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
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但因緊急
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會員。
第二二條:本會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第 七 章 經 費
第二三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之:
一、會員入會費:訂為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正,退會時不予退還(每人不得低於其入
會之一日工資所得),上述費用於入會時一次繳清。
二、會員經常會費:投保薪資為三萬元以下,每人每月收新台幣貳佰元;投保薪資
為新台幣叁萬元以上至第18級新台幣肆萬伍仟捌佰元,每人每
月收新台幣貳佰伍拾元。以一次預收三個月,代收勞、健保費
收費方式一併比照辦理。會員若經濟困難者,得以申請單、雙
月繳納。(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0.5%)
三、 特別基金:無。
四、 臨時募集金:無。
會員「入會費」及「經常會費」之數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
「特別基金」、「臨時募集金」等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
備後始可徵收之。
第二四條:本會每年應將財務狀況向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
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
第二五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八 章 附 則
第二六條:本會各種規章及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